疫情防控法治同行 宣傳教育問答
來源: 作者: 時間:2021-11-08
一、法規規定知識
我國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法律依據主要法律法規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同時參照《國際衛生條例(2005)》及相關國際條約和雙邊協議等。
二、關于防治等各方面的問題
Q1: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傳染病?
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并予以公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后,基于目前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學、臨床特征等特點的認識,經報國務院批準,國家衛健委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發布 2020 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 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Q2: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六條規定:“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Q3: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屬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
2020 年 1 月 22 日,國家衛健委疾病預防控制局發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該方案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判定標準做了明確界定:
(一)病例的密切接觸者。與病例發病后有如下接觸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護者:
(1)與病例共同居住、學習、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觸的人員,如與病例近距離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與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診療、護理、探視病例的醫護人員、家屬或其他與病例有類似近距離接觸的人員,如直接治療及護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閉環境中探視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 護人員;
(3)與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離接觸人員,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護理過病人的人員;該病人的同行人員(家人、同事、朋友等);經調查評估后發現有可能近距離接觸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務人員;
(4)現場調查人員調查后經評估認為符合其他與密切接觸者接觸的人員。
(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狀病毒檢測陽性的野生動物、物品和環境,且暴露時未采取有效防護的加工、售賣、搬運、配送或管理等人員。
Q4:如果自己屬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應怎么辦?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二版)》為了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以及陽性動物和環境等的可疑暴露者的判定和管理,有效控制疾病的傳播,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特制定了明確的管理要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應主動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自己的管理。管理要求如下:
首先,對確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或可疑暴露者進行醫學觀察:
(1)采取居家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無法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的密切接觸者,可安排集中隔離觀察。醫學觀察期限為自最后一次與病例發生無有效防護的接觸或可疑暴露后 14 天。
(2)實施醫學觀察時,應當書面或口頭告知醫學觀察的緣由、期限、法律依據、注意事項和疾病相關知識,以及負責醫學觀察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3)居家醫學觀察對象應相對獨立居住,盡可能減少與共同居住人員的接觸。原則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須外出,經醫學觀察管理人員批準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場所。
(4)醫學觀察期間,由指定的管理人員每天早、晚各進行一次體溫測量,并詢問其健康狀況,填寫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記錄表,填寫《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登記表》,并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指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統計日報表》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每日統計匯總表》供各地進行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情況匯總時參考。
(5)醫學觀察期間出現發熱、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癥狀,如發熱、咳嗽、氣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癥狀者,則立即向當地的衛 生健康部門報告,并按規定送定點醫療機構診治,采集標本開展實驗室檢測與排查工作。
(6)醫學觀察期滿時,如未出現上述癥狀,解除醫學觀察。其次,對可疑暴露者開展健康告知工作。對可疑暴露者,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進行健康告知,囑其出現發熱、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癥狀時要及時就醫,并主動告知其職業或動物接觸情況等。
Q5:單位和個人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應如何報告?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